民航局關于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國境內民用航空行政機關對企事業(yè)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的管理,促進通用航空安全和民航行業(yè)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款所稱進口通用航空器是指申請人自國外(或通過國內的貿易、租賃公司)進口用于從事通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通用航空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人以購買、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濕租等方式(以下簡稱“引進方式”)引進通用航空器的行為。
第四條 引進通用航空器實行分類管理。噴氣公務機引進實行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兩級管理,管理局負責申請項目的受理及初步審核,民航局負責核準。其它通用航空器的引進由管理局審批,報民航局備案。
第二章 引進通用航空器的申請和審核程序
第五條 申請人注冊地或戶籍所在地管理局為受理引進通用航空器申請的機構。申請人委托具備運營資質的營運人代管通用航空器,并由該營運人(以下簡稱“代管人”)提交引進通用航空器申請,代管人注冊地管理局為受理引進通用航空器申請的機構。管理局計劃部門為申請引進通用航空器的受理及審核管理部門。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并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真實有效。
第六條 引進通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申請人應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或經批準開展籌建工作的營運人。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申請人持有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籌建認可通知書(復印件);
(二)計劃引進通用航空器的機型、數(shù)量、進度和引進方式;
(三)引進通用航空器的運營計劃、方案或用途;
(四)運營概況,包括現(xiàn)有通用航空器數(shù)量、使用情況和人員保障實力、近三年(或自開始運營至今)分年度通用航空作業(yè)飛行小時數(shù)和起飛架次數(shù)以及飛行安全紀錄等;
(五)以租賃方式引進通用航空器的應提交租賃協(xié)議,其中以濕租方式引進的,還應提交出租人資質證明和出租人運營概況;
(六)民航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引進通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可由申請人或代管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聯(lián)系方式及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如由本人駕駛該通用航空器,應出具本人有效飛行執(zhí)照。聲明該通用航空器僅限申請人本人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如申請人之前有飛行經歷,應出具飛行安全記錄;
(二)申請人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自身有效的資質證明、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以及近三年(或自開始運營至今)飛行安全紀錄;
(三)以上兩類申請人,如自身無通用航空器運行保障能力,其引進的通用航空器必須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和保障能力的營運人代管,雙方應簽訂代管協(xié)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申請材料應包括代管協(xié)議(復印件)和代管企業(yè)近三年(或自開始運營至今)飛行安全紀錄;
(四)申請人為代管人的,應提交自身持有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相關運行規(guī)范或運行合格證(復印件)、代管協(xié)議(復印件)、代管人現(xiàn)有和代管通用航空器的機型、數(shù)量、人員保障實力和運行保障計劃、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以及近三年(或自開始運營至今)飛行安全紀錄;
(五)計劃引進通用航空器的機型、數(shù)量、進度、引進方式、用途;
(六)以租賃方式引進通用航空器的應提交租賃協(xié)議,其中以濕租方式引進的,還應提交出租人資質證明和出租人運營概況;
(七)民航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引進通用航空器不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民航管理部門只負責辦理通用航空器引進相關手續(xù),不予頒發(fā)國籍登記證、電臺證和適航證等。如通用航空器移動需要臨時飛行,應按民航相關規(guī)定辦理。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聯(lián)系方式及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申請人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自身有效的資質證明、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三)計劃引進通用航空器的機型、數(shù)量、進度和引進方式;
(四)引進通用航空器的用途、存放或停放地點;
(五)民航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已獲批準引進的通用航空器若變更引進方式,申請人需向批準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批準部門重新審批可簡化程序。
第十條 通用航空器自國籍登記證書頒發(fā)之日起12個月內在國內轉讓或長期租借用于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應由受讓方或租用方申請辦理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有意隱瞞不安全飛行紀錄,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受理其引進申請。
第三章 管理局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管理局收到申請后,按以下標準進行審核。
(一)引進通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
1. 申請材料齊全、準確、有效;
2. 擬引進航空器已獲得民航局適航型號認可; 3. 擬引進通用航空器的用途符合申請人經營范圍;
4. 申請人運營情況良好,并且具備對擬引進通用航空器的安全保障能力;
5. 申請人或代管人此前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安全紀錄良好。
(二)引進通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
1.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
2. 擬引進航空器已獲得民航局適航型號認可;
3. 申請人自身具備對擬引進通用航空器的安全保障能力;
4. 受委托代管擬引進通用航空器的營運人,應具備相應的運營資質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引進通用航空器不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
1.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
2. 擬引進航空器已獲得民航局適航型號認可。
第十三條 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規(guī)定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補充、修改后重新申請。對于引進噴氣公務機,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通過初步審核的,由管理局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材料報送民航局。對于引進其他通用航空器,管理局計劃部門將申請材料分送管理局航空安全、通用航空及航空器適航部門會簽。如無異議,由管理局領導簽發(fā),批復申請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民航局備案。如有異議,管理局計劃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管理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民航局備案。
第十五條 批復文件自簽發(fā)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第四章 民航局評審標準和核準程序
第十六條 民航局收到管理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人材料后,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一)擬引進通用航空器應符合通用航空行業(yè)發(fā)展政策及規(guī)劃要求;
(二)擬引進通用航空器應符合通用航空市場管理要求;
(三)如申請人或代管單位此前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安全紀錄良好。
第十七條 民航局收到管理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人材料后,由計劃部門分送民航局航空安全、財務管理、飛行標準、通用航空市場管理、航空器適航審定等部門會簽。如無異議,由民航局領導簽發(fā),在20個工作日內批復申請人并抄送管理局。如有異議,提交民航局購租飛機評審委員會會議集體評審,形成會議紀要。對于通過評審的,由民航局領導簽發(fā);未獲通過的,計劃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管理局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批復文件自簽發(fā)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于未經審核同意擅自引進通用航空器的,不得從事相關飛行活動,所造成的后果由引進或使用該通用航空器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民航局《關于修訂印發(fā)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航發(fā)[2010]70號)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